发射功率的限定

    根据我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持有不同等级《操作证书》者发射功率限额为:

《操作证书》等级
30MHz以下
30MHz以上
一  级
500W
50W
二  级
100W
25W
三  级
10W
3W

    上述功率是指发射设备的射频输出峰值包络功率(PEP),即在发射机输出端与负载正确匹配并处于最大激励时,在调制包络最大值处一个射频周期内的平均功率。实际输出功率的最大限额应由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设台环境在此范围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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